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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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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後駕車危險多

  • 發布日期:104-07-17
  • 發布單位:新店分局

時事剪輯

 小明與小華在暑假時去餐廳打工,某天下班後參加同事舉辦的聚會。席間大夥兒興致高昂,也喝了幾杯,小華原想休息後再騎車載小明回家,但這時有人意猶未盡,提議騎車上山賞夜景。小明擔心萬一遇到警察就糟了,本來想要婉拒,不料同事拍胸脯保證:「我帶你們走一條密道,絕對不會遇到警察。」,禁不住同事的慫恿,小華帶著小明也跨上了機車。

  夜風涼爽,他們這群人不禁猛催油門,加足馬力向前衝。他們畢竟年少輕狂,為了展現騎車技術,一路上不斷蛇行、飆車,嚇得其他的車輛紛紛閃避。就在眾人大聲喧鬧時,小華一個轉彎不慎,騎到了對向車道,一臺大貨車正急速駛來...

法律依據

 小明、小華與同事如果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25毫克,就會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「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罪」,可能會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 另外,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不得駕車。違反時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,會被處新臺幣5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。

 小明小華與同事在路上蛇行、飆車,會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」,最重可以判處5年有期徒刑。而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,會對駕駛人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吊銷駕駛執照,禁止繼續駕駛。

 至於小明本人雖然喝了啤酒,但是並沒有騎車,原則上沒有刑事責任,但小華酒後騎車如果是受到小明慫恿,小明會構成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教唆犯,依刑法第29條規定,也必須負擔相同的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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