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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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臉書開罵 小心觸法

  • 發布日期:104-08-04
  • 發布單位:新店分局

小儒因父親調職舉家搬遷,他擔心女友小美被人橫刀奪愛,便將小美託付給死黨小民照顧。沒想到過了一陣子,先是小美不理不睬,接著小民疏於聯繫。心急如焚的小儒趁假日找小美想一吐相思之情,竟撞見小美和小民正卿卿我我。
氣憤的小儒理論不成,回家後越想越氣,便透過網路搜索出小民跟小美的合照,轉貼臉書動態消息,並寫「××女人,不要臉!」,以及「沒道義的男人,把別人女友照顧成自己的……」等字句,還寫了一堆粗話。網友小糖在貼文下按讚,更在留言板中寫下字句跟著罵。小美和小民不堪受辱,對小儒及小糖提告,兩個人收到傳票後才發現事態嚴重。

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中的「公然」,指在「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」,比如在大馬路、辦公室、網路、電視或書本上都是。何謂「侮辱」?多數見解是認為指不涉及具體事實的負面評價,例如罵人「不要臉」、「白痴」等,導致被害人顏面無光。

小儒及小糖在網路上貼文的行為,已經合乎公然的要件,而貼文中罵人的字句包含在侮辱的要件裡,因此兩個人的行為都涉嫌「公然侮辱罪」。

另一條保障當事人名譽的法條是「毀謗罪」,與公然侮辱的差別在毀謗指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」,指的是「涉及具體事實之負面評價」。小儒的臉書貼文明顯是負面評價。小儒除公然侮辱罪外,還涉及了毀謗罪。

如果散布內容是真的,這樣可以免責嗎?其實,除非行為人能證明陳述為事實且與公益有關,而不是僅僅涉及私人生活,這樣才得以免罰。

至於小儒貼文中雖然只有照片,沒寫出姓名,但如果客觀來看明顯可以推測出文章所針對的對象,仍然有構成毀謗罪的可能性。因此,切勿在網路上因一時氣憤而觸犯刑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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