迅速報案
(一)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,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,不得拒絕或推諉。 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,不在此限: 1. 因案通緝者。 2. 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。 3. 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,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。 4. 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。 5. 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、保險或其他事由者。 6.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。
(三)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、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、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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迅速報案
(一)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,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,不得拒絕或推諉。 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,不在此限: 1. 因案通緝者。 2. 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。 3. 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,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。 4. 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。 5. 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、保險或其他事由者。 6.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。
(三)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、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、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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