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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害-案例宣導

  • 發布日期:103-07-24
  • 發布單位:新店分局

性侵害-案例宣導      

文:陳卲唐

         王圓圓(化名),今年十七歲,是快樂高職二年級的學生。和圓圓熟稔的同學都知道,她近來交了一個很談得來的男性網友「小宇」,而且兩人已約好暑假時在碧潭風景區見面。
這一天,圓圓打扮得十分迷人,帶著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情前去碧潭橋旁的咖啡店,準備和「小宇」會面。
小宇今年三十歲,長相一般,但是闊綽多金,見面就送了圓圓一個精緻可愛的手環,而且風趣幽默,兩個人在咖啡店中談了一個上午,妙語如珠的小宇直逗得圓圓 花枝亂顫。下午小宇提議兩人一同去看電影,圓圓也欣然同意,在前往電影院的路上,小宇突然向圓圓表示東西忘了拿,要王圓圓先陪自己回家一趟,再一起去看電 影。圓圓不疑有他,便隨小宇來到住處。
怎知才一進門,小宇突然抱住圓圓,並對她上下其手。圓圓奮力抵抗,使盡力氣將小宇推開,正要奪門而出時,不料小宇突然拿出一把預藏的水果刀,抵住圓圓的脖子,恐嚇她不得掙扎,隨後性侵害得逞。
事後,小宇又威脅圓圓不得聲張,否則將對圓圓一家人不利。圓圓回家後,心生恐懼,不敢將實情告訴父母。圓圓的父母看出圓圓最近神色有異,經過一再追問,圓圓才將事情全盤托出,父母得知後大為震驚,立刻報警處理。

小宇應負何種刑事責任?

案例中的王圓圓,因一時被小宇風趣的談吐和對愛情的幻想沖昏了頭,以致未注意到自身的安全,而遭到小宇的性侵害,令人遺憾。
    至於小宇,以預藏的水果刀抵住圓圓,並加以捆綁後予以性侵害,是以不法的暴力,來排除他人抵抗,迫其就範,這屬於強暴行為,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強制性交 罪。依刑法第221條規定: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,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,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且因小宇係藉水 果刀而為強制性交行為,故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規定,攜帶凶器而犯強制性交罪,是加重強制性交罪,可能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事後,小宇因恐事跡暴露,要脅王圓圓不得聲張,致王圓圓心生恐懼,又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。依刑法第305條規定:「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」
隨著社會日趨複雜,使得許多才剛欲探索這個世界的青少年,一不小心踏入了恐怖的陷阱,造成終身的傷口,難以復原。端正社會風氣,需要社會大眾一同努力,許下一個更美好的明天。


 

單位: 偵查隊  管理人: 警員 陳卲唐  電話: 02-29119705